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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 来源: 类别: 更多范文

编号:GF——2000——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制 国 家 工 商 行 管 理 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对合同条款之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的内同、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海南同创正元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文昌市清澜开发区办公楼四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 460000000170604 企业资质证书号: [2009]琼建房开证暂字第7215号 法定代表人: 沈正刚 联系电话: (0898)68598126 邮编: 571339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孙秀华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孙秀华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清澜开发区一环道西侧 编号为 03-01-256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文 国用(2008)第W0302472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25091.05 ㎡ ,规划用途为 商住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8 年 03 月 12 日至 2064 年 07 月 22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 】 同创碧海城北苑蓝色假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文建规管字2009第109号 ,施工许可证号 4600222009091804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文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09]文房预字(027)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1 【幢√】【座】 3 【单元√】【层】 1101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框剪 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15 层,地下 /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89.81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71.67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8.14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4481.41 元,总金额( 人民 币)___/__佰__肆 ___拾__零 __万__贰 __仟__肆_佰_柒 __拾__伍 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 人民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人民 币)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 _拾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人民 币)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 __拾__/___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一次性支付总房价款(含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计人民币__/___佰__肆___拾__零___万___贰_仟___肆__佰__ 柒 __拾__伍____元整给出卖人。 2、分期付款: / 3、按揭贷款: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总房价款的 %(含定金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 __拾______元整给出卖人;剩余 %房价款,计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 __拾______元整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按银行要求提供完整的按揭贷款资料并办理按揭手续。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4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因政府法规政策或规划调整所致 。 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延期交付的,出卖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通知买受人,双方不解除本合同,同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定、设计变更的约定。 项目规划设计以报建的施工图纸为准。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双方在30日内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按上款退房的约定处理。 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布局,总建筑面积及相关建筑指标最终以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规划设计变更中对该商品房本身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没有不利影响的,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亦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在出卖人发出上述书面通知(以邮戳日期为准)起20天内未对该商品房屋进行接收的,视同出卖人已交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 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及面积差异退补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包括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税费等),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 买受人无论任何原因未收到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则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为双方交接房屋的日期,买受人有义务在该日前往房屋所在地接收房屋,出卖人有义务在该日应买受人的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买受人的原因而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产权登记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按附件三的要求在60天内整改完成。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交房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供水 2、 供电 3、 有线电视接口预留 4、 电话接口预留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遇非出卖人的原因(指政府及水、电、市政等公共事业的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延迟达到使用条件,双方不解除合同,通过友好协商,重新确定运行的时间; 2、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接房后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内通水通电,则出卖人应当自本条规定最后期限次日至实际通水或通电之日止,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款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款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资料报送出卖人。如买受人未付清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或者未提供规定所需的资料等,出卖人有权拒绝上述约定时间为买受人办理合同或权属登记相关手续。受政策、政府行为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工作程序的影响,造成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于本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付于买受人。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屋面使用权人承担提供维修使用的义务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外墙面使用权人承担提供维修使用的义务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海口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贰拾叁 页,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 出卖人 贰 份,买受人 壹 份,按揭银行 / 份,文昌市房产管理局壹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文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分层分户户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分摊面积计算以《海南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划》为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住宅层电梯厅、大堂、住宅走廊、设备房、住宅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以及政府规范规定可以分摊的面积。 最终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一、公共部分 外墙:墙砖加涂料 内墙:涂料 顶棚:吊顶 地面:地砖 门窗:铝合金 电梯:巨人通力 安全系统:周界监控、可视对讲 二、室内部分 墙面:抹灰 顶棚:抹灰 地面:厨卫防水/室内楼板砼面 门窗:外门窗铝合金/进户门防盗门 阳台:水泥砂浆地面,铁艺栏杆 其他:电视、电话、网络、煤气管线入户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一)出卖人给买受人的有关本合同约定之通知均应按该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发出。买受人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如有任何变化,均应在五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而导致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买受人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买受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亦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拒绝提供通讯地址,致出卖人无法使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则视为买受人免除了出卖人的送达业务,采取自取方式,因此而导致延迟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时,若由出卖人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向出卖人划扣相应款项时,买受人除应在出卖人被划扣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出卖人全部被扣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向出卖人支付被划扣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累计3个还款期以上,或致使银行要求买受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在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即可将该商品房另行销售,买受人应按合同房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放弃《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由出卖人单方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对于买受人已付的房款,扣除代偿的贷款本息和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后有余额,由出卖人据实返还;若不足应由买受人补足。 (三)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须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提供全部按揭贷款所需资料,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供全部资料的,视为买受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支付房款,则买受人须按主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银行拒绝为其提供购房贷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可将该商品房另行销售。在扣除购房款总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后,并在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无息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余额,同时收回相关资料。出卖人若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权对付款方式、时间及房价款根据出卖人的意愿作相应调整。 (四)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产权证,买受人必须于交房同时交纳有关办理产权登记的所有税费及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资料,同时根据实测面积对所有款项进行结算,以确保产权证的及时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买受人若不能按期交纳有关税费、不能按期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资料或不能按约结算,出卖人有权依据买受人迟延的时间,相应顺延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出卖人向产权登记机关交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的时间。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每日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五)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若买受人要求退房,若出卖人同意退房,则买受人按照房款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若出卖人不同意退房的,则继续履行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已经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交房条件,买受人单方面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其入住而拒绝接受房屋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时间起15日内提交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正式的检验报告,若质量检验报告认定存在质量不合格,出卖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该商品房不存在影响买受人入住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仍拒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履行相应收房义务的,视为出卖人已经按约交付房屋。 (七)出卖人承诺按国家、政府规范保证商品房质量,如出现质量事故由出卖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八)出卖人出卖之商品房层高及其误差范围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九)出卖人出卖之商品房房间尺寸误差范围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十)出卖人承诺按期按质将商品房交与买受人并按规定交付办理产权证书所需资料,如因公共管理部门原因(指政府及水、电、燃气、市政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原因等)所致延误时,双方不解除合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友好协商重新确定时间,但出卖人须出具相关有效之证明。 (十一)出卖人在合同约定和国家、政府规范要求范围内承担所出卖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十二)本商品房买卖主合同中第八条规定的特殊原因还包括为配合政府、地方政务及其下属部门发布的命令、活动以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之政策要求。 (十三)本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确认以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出卖人、买受人双方附签。 (十四)因购房所需承担的税金及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燃气初装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使用该房屋所需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缴付。公共维修基金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费用按政府规定收取。 (十五)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十六)本物业实行统一管理,买受人承诺在交房前与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遵守出卖人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本物业实行有偿服务,买受人应于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日起,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该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建筑面积以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报告书为准。 (十七)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模型、样板间的图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外)。 (十八)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全面审阅合同条款,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建筑节能说明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D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夹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G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550 kg/m3]、燃烧性能[ 3h]、导热系数[ 0.14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200mm] 4、墙体传热系数[ 1.5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C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A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32 kg/m3]、导热系数[ 0.03 W/M .K]、吸水率[ 6 %]、保温材料层厚度[ 40 mm] 4、屋顶传热系数[ 0.68-0.75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C ][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G]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 [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320 kg/m3]、导热系数[ 0.29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300 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w/m2.k]。 (四)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B]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F ] [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 [F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 C ][A 金属百叶][B 无纺布][C 绒布][D纱] [F竹帘] [G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3.2 w/m2.k]、遮阳系数[ 50 %]、可见光透射比[ 0.4]、气密性能[4级] 二、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B ][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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